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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担保法律风险分析

文字:[大][中][小] 2022-6-16    浏览次数:801    

由于实践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业务往来,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以订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可以减少每一份主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务担保的作用。但在因司法解释的滞后,对法律的理解适用的不一致,实践中常常出现纠纷,今天在此分享下风险防范方式。


最高额保证概念


       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担保风险


       一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合同中多数以:保证人某某保证A与B在X年X月X日~X年X月X日的XX类合同在X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届满后X年。

       但是,由于目前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的“债权余额”做出具体的定义,因此法学界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余额中包含了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所有的费用都应当在最高额保证额度内,超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余额仅指到期未偿还的本金,如本金计算出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合计超出了最高额保证的范围,但本金时在该额度内,保证人除承担本金外仍要承担相关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保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各个承办法官对该定义的理解,决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也给债权人、保证人造成了不同的影响。

律师建议


为了防止最高额保证合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律师作如下建议:

        一、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三个要素不可缺:保证最高限额、所保证债务形成的区间(保证债权的决算点)、保证期间。否则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协议瑕疵。

        二、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作为债权人、保证人两者不同身份时,要考虑条款的内容。

        1、作为债权人要计算最高额保证额度时将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所支出费用计入其中,不能仅仅计算本金作为最高额保证的额度。或者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最高额包含的费用内容,保证人所承诺的最高额保证仅针对本金部分,如在该范围内的本金所产生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所支出费用保证人也同样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保证人要明确最高额保证额度所保证内容,确定最高限额包含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出费用等全部费用。

        三、已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已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但暂未产生实际债权的可以要求重新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2、作为债权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已签订,债权已实际产生,合同中未对最高额保证的费用包含的内容列明确,则将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所支出费即将达到最高保证额是,停止继续扩大债权额度。

        如无法停止继续扩大债权,则通过与保证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保证条款。

         

        只有将风险防范在前才能减少纠纷的发生,最高额保证合同往往是大额交易,产生纠纷后单利息、罚息等各项费用都会有较大争议。希望此篇文章可以给大家作一个风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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